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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辦法

陝西省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辦法

陝西省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活動,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陝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三十條,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活動,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陝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相關數據和資料,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經營管理信息、財務信息、社會評價信息、行政機關監管信息、法院判決和執行信息等。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是指以促進企業守法誠信經營、提升企業信用水平為目的,由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徵集、共享、公示和應用企業信用信息,評價企業信用狀況,激勵守信企業,懲戒失信企業等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領導,將信用體系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推進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和應用,完善、落實信用協同監管和聯合獎懲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職責,做好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協助相關部門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公開共享、失信投訴舉報等活動。

第七條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自治組織結合各自特點,制定誠信自律規約,建立會員企業信用檔案,構建與政府、市場、社會聯動的信用獎懲機制,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強化契約精神,依法誠信經營,將信用教育作為企業員工培訓的重要內容,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第九條 陝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全省信用信息共享的統一平台。

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設和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信用信息工作的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的徵集共享和應用服務等工作。

第十條 各地各部門已建、在建、擬建的相關信息系統應當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聯互通,實現企業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全面、完整地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並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鼓勵徵信機構建立企業徵信系統,依法徵集企業在市場交易和社會活動中的信用信息,實現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交換共享。

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按照約定方式,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中,應當主動查詢使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的企業信用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用陝西”網站或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陝西)”查詢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根據本領域實際,制定企業信用標準,科學評價企業在本領域內的信用狀況,實行分類監管:

(一)對本領域內符合一定條件的信用優良企業,可以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中優化檢查頻次;

(二)對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不履行信用承諾的企業,應當作為監督抽查、執法檢查和日常巡查的重點,嚴格監管;

(三)對違法失信情節嚴重的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企業可以自主委託依法設立的第三方社會信用服務機構,按照全省統一的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和規範,對本企業的整體信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定信用等級,評價結果的有效期為一年。

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的標準和規範、信用評價業務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企業綜合信用等級具體劃分見附表。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將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評定的企業綜合信用等級,作為信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

(一)在行業領域信用分類監管評價中,企業綜合信用等級應當作為考核指標,綜合信用等級未達到B級以上的企業,不得評定為各行業領域的優良等次;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中,企業綜合信用等級和各行業領域信用等級,同時作為加強和優化企業信用監管的重要手段。

(三)在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公共資源交易、重大項目招投標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經濟活動中,企業綜合信用等級應當作為重要決策參考。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信用陝西”網站,建立全省統一的企業失信投訴網絡服務平台,公佈投訴舉報電話,受理社會公眾對企業失信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第十七條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建立行業紅、黑名單制度,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實現信息共享,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對企業信用表現進行綜合評判,實行聯合獎懲。

第十八條 企業連續三年無不良信用記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紅名單”:

(一)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者表彰獎勵的;

(二)在某一領域信用分類中被行業主管部門列為最高等級的;

(三)綜合信用等級達到A級以上的;

(四)其他在本行業信用工作中有突出成績,行業主管部門認為應當列入的。

以上列入“紅名單”企業的事由或者條件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移除。

第十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行使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對列入“紅名單”的企業,可以採取下列聯合激勵措施:

(一)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招商引資配套優惠政策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誠信企業,加大扶持力度;

(二)在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依法依約對誠信企業採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三)金融機構、商業銷售機構等市場服務機構在經營服務活動中,對誠信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惠或者便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激勵扶持措施。

第二十條 企業有下列失信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作為嚴重失信企業列入“黑名單”:

(一)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藥品、偽劣產品的;

(二)未依法納税以及拒繳、拖欠依法依規應繳政府性基金的;

(三)採購、使用、銷售不合格產品,或者發生過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的;

(四)不簽訂或者不履行勞動合同、拖欠工資以及違反社會保險、員工休假制度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五)不依法招標投標的;

(六)有能力履約無正當理由拒不履約、商業賄賂、非法集資、無證經營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

(七)商業欺詐、虛假廣告宣傳的;

(八)逾期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的;

(九)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第二十一條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及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便於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範信用風險,並依法依規採取下列聯合懲戒措施:

(一)加強日常監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

(二)禁止參與評優評先;

(三)限制取得政府資金支持;

(四)限制新增項目、用地;

(五)限制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和政府採購活動;

(六)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或者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施限制出境、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遊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公開、共享、查詢企業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企業認為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公開的信息與事實不符,或者侵犯其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可以向信用信息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異議,信用信息工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並作出處理。

第二十四條 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糾正失信行為後一年內未再發生失信行為的,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相關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信用修復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決定是否移出“黑名單”。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行政機關的處理意見,及時將修改情況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信用監督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有權向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或者舉報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或者答覆。

第二十六條第三方社會信用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開展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業務活動,或者在企業綜合信用等級評價業務活動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企業或個人故意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給其他社會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他相關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公開、共享、使用信用信息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未採取相應限制或禁止措施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企業信息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非企業主體的事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户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信用監督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