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保管合同的賠償應當如何處理?
一、無償保管合同的賠償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合同中的規定以及造成的損失而定,現實生活中,朋友之間委託幫忙代管物品的情況很多,一般不會收費。這種免費保管的行為在法律上叫“無償保管合同”。一般情況,只要盡到了相應的責任,不存在過失的話就不需要賠償,如果沒有盡到責任或由於過失而發生意外,即便是“免費保管”,還是要賠償。《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見,是否承擔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雖説無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其注意義務較有償合同較輕,但保管人還是應該盡到與保管自己所有物相同的義務,所以,只要盡了一般義務,能自證其無重大過失,便可以免賠償責任。但如果有重大過失,還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
二、無償保管過程中義務分類
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即行為人對應負注意義務的違反。注意義務一般有3種不同的標準:
一是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只要稍微注意,即可預見的情形;
二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是指應以行為人平日處理自己事務所用的注意為標準;
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具有相當知識經驗的人,對於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為標準。而如果違反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則應認定為重大過失。
需要明確的是,無償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形式,在司法實踐中,雖然不需要支付相關保管的費用,但對於違約的情況,或者造成了損失的情況,如果是保管人員違法的行為導致的,則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罰,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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