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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離婚有哪些方式,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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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離婚有哪些方式,如何辦理



一、涉外婚姻離婚,華僑離婚有哪些方式?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涉外婚姻離婚有兩種途徑:

一種是協議離婚,協商簽訂離婚協議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即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另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

訴訟離婚主要涉及財產的分割及孩子撫養權的歸屬。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或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準備訴狀、身份證、結婚證複印件去立案即可。起訴離婚需要遞交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户口本及財產清單。

所以,華僑離婚,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離婚方式,做最有利自己的安排。

二、華僑離婚如何辦理?需要什麼程序、手續?

華僑離婚如何辦理?需要什麼程序、手續?由於華僑身份特殊,所以離婚要分具體情況來處理。

(一)華僑同內地居民之間的離婚 ,如何辦理?需要什麼程序、手續?

華僑同內地居民之間離婚,要求在內地辦理時,如雙方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做了妥善處理,須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8月8日)的要求,對華僑與內地居民離婚總是應按如下規定處理:

(1)華僑與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2)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②本人結婚證;

③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辦理離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①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②本人的結婚證;

③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離婚後的子女撫養教育和財產侵害等問題,按《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一方要求離婚的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雙方均為華僑,離婚如何辦理?需要什麼程序、手續?

夫妻雙方均為華僑,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的,無論是一方要求離婚還是雙方自願離婚,都必須向結婚登記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當事人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可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委託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上述委託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如果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申請離婚時,雙方又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離婚手續;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後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申請人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的正本,而不能是複印件,目的是為了保證其真實性。

雙方均是居國外華僑的離婚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對這種離婚,原則上應向居住國有關機關申辦離婚手續。但居住國因某種原因不受理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懂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憂傷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辦理?需要什麼程序、手續?等問題上還有疑問,不妨諮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們都精通專業的法律知識,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能為你排憂解難,解決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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