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
一、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嗎
無因管理是指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不具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它是當事人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一種自發性行為。是事實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三條
【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 , 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二、民法典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觀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在主觀上須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為所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於他人的意思。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有“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一文,其中的“為”字即説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務,在意思上是為他人,而不是為自己。這種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觀上,使管理或者服務行為所產生的利益,歸屬於本人。區別於代理行為,代理行為的法律行為效果,直接作用於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如果所產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於本人,也成立無因管理。如果管理人沒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則構成侵權行為。“為他人”的判斷標準,是依社會通常客觀標準,就是以本人事實上受益為準。同時,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與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並存。例如修理鄰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為鄰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險,也可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於本人是誰,沒有認識的必要,即使對於本人認識錯誤,對於真實的本人依然成立無因管理。
2、客觀要件
管理他人事務管理行為的範圍。有的學者認為,所謂管理,就是處理事務的行為。這種行為因為是為本人謀取利益,因此管理行為不僅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處分行為,而且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管理行為僅限於保存、利用、改良等處分行為,而不應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的管理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一語,概定了管理行為的範圍。管理行為僅僅是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而不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將管理行為範圍擴大到為本人取得新權利,無限擴大了管理人的行為範圍,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務。管理人進行管理的事務須為他人滿足生活需要的事項。事務應為積極的事務,單純的不作為,則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事項。管理的事務,可以是經濟的事務,也可以是非經濟的事務,如法律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管理者”一段,即可明瞭。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可以是繼續的行為,也可以是一時的行為。但宗教、道德或習俗的事項,如有的為病人祈禱、為朋友介紹戀人;違法行為,如為盜竊分子保存贓物;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須經本人授權方可實施的行為,不能作為無因管理的事項。
可以知道是屬於事實行為的。因為沒有法定的義務,並且為了避免別人的損失來進行管理。是可以要求受益方來進行賠償的。通常還分為客觀要件的。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構成不同,所以牽扯到的世界也是各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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