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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合同生效要具備什麼條件

口頭合同生效要具備什麼條件
1、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2、口頭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果雙方都認可的口頭協議,在法律上認定為有效,但如果一方違約,主張一方的舉證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
3、訂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頭合同。
4、口頭合同比起書面合同簡便易行,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一定要訂立書面合同,而口頭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同樣是有效的。
5、法律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協議的: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如果這類合同採取口頭約定的形式,一般可認定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如果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