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誰可以提不起訴意見?
一、刑事案件中誰可以提不起訴意見?
刑事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不起訴的意見。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後做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17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一)審查。經過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決定不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三)宣佈和送達。人民檢察院應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並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而被不起訴的人,應當告知其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四)不起訴的善後工作。不起訴決定宣告及送達後,應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對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提出檢察意見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等。
(五)報請批准。根據2005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十屆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的規定(試行)》,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不起訴決定的要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某一起刑事案件中造成的後果輕微或者是沒有危害到社會治安秩序的,人民檢察院經過一段時間的審理之後可以做出不不起訴的決定,這個過程的最終判決還需要經過一系列的流程,經過仔細嚴謹的審查工作之後可以做出最後不起訴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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