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借款合同借款中不同形式怎麼計税?
銀行借款合同借款中不同形式怎麼計税?
1、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税貼花;凡是隻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合同所載金額計税貼花;凡是隻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税,在借據上貼花。如果雙方在口頭上達成借貸協議,在借款時通過借據作憑證,應按每次借據金額計税貼花。
2、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這種借款次數頻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貼花,勢必加重雙方負擔。因此,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定的最高額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3、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的抵押貸款,這種借貸方式屬資金信貸業務,這類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其後如果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資產轉移給貸款方時,還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税貼花。
4、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亦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税貼花。
5、在有的信貸業務中,貸款方是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税貼花。
6、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後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後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後的餘額計税貼花。
綜合上面所説的,銀行借款合同是會分很多種類型的,不同的類型所存在的計税方工和計税的金額就會不一樣,對於債務人在向銀行借款的時候就一定要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税錢,同時在借了款之後就一定要確定好還款的時間,避免對自己的徵信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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