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訂立

委託合同有償和無償規定是怎樣的?

一、委託合同有償和無償規定是怎樣的?

委託合同有償和無償規定是怎樣的?

委託合同有償和無償規定是根據是否需要為此而付出一定的代價,來進行一個不同的區分,委託合同可以是無償的無償合同,是指合同雙方中的一方享用合同權利,但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無償合同和有償合同的區別就是有償合同它可以在合同中取得一定的權益,但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因取得權利須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如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合同。如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雙方又沒有約定給付受託人報酬的,則為無償合同。

雖然雙方可以約定為無償合同,但我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規定: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也就是説: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委託合同終止的原因

委託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託事務處理完畢、委託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託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託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當事人一方解除委託合同。在委託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託合同還是無償委託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託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託合同,也無論委託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託合同。這是因為,委託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係屬於主觀信念的範疇,具有主觀任意性,並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託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也會影響委託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中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託合同終止。《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這是法律所規定的委託民法典定終止的條件。

在當代社會,很多事項的辦理的話,並不是説必須要本人親自的來前往進行操作,所以這個時候的就可以委託他人來進行一個代辦,但是委託去,通常情況下需要有委託手續,還有就是非常專業的委託合同,只不過這樣的一種委託的話,它是可以無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