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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行貸款合同簽訂管理制度?

一、農行貸款合同簽訂管理制度

農行貸款合同簽訂管理制度?

農行貸款合同簽訂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簡稱農業銀行)貸款管理,規範貸款行為,防範貸 款風險,提高貸款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是農業銀行貸款管理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制定農業銀行各種類貸款管理辦法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 本制度中所稱貸款係指農業銀行對借款人自主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第四條 本制度中的貸款包括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

第五條 貸款管理應當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區域產業政策,促進經濟發展。

第六條 貸款的發放和使用要堅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相統一的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區別對待,擇優扶持,有借有還,到期歸還。

第七條 貸款管理實行行長負責,分級審批,集約經營,審貸分離的體制。

第八條 貸款發放實行權限管理,總行對分支行實行授權和轉授權。

第九條 本制度適用於農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貸款業務。農業銀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貸款和境外分支機構貸款管理制度另行規定。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基本條件

第十條 貸款對象(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 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户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借款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的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

(二)貸款使用確有經濟效益,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或落實了經開户行認可的還款計劃;

(三)在農業銀行開立基本帳户或一般存款帳户,在其帳户內應保有不低於貸款餘額10%的 存款作為結算支付保證。自願接受農業銀行的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如實向開户行提供有關 經營情況和財務報表;

(四)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的50%;

(五)實行貸款證的地區,應持有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年檢手續,特殊行業須持有有權機關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

(七)不符合信用貸款條件的,應有符合規定擔保條件的保證人、抵押物或質物;

(八)申請短期貸款,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應低於70%。申請中、長期項目貸款,應有經國 家有權機關批准的項目立項批文,並有符合國務院規定比例的資本金;

(九)申請票據貼現,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據。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違背或降低上述基本條件發放貸款。

第三章 貸款種類和方式

第十二條 貸款按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一)短期貸款,係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一般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中的 流動資金需要。短期貸款依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風險度或授信額度發放和管理。

(二)中期貸款,係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三)長期貸款,係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貸款。

中、長期貸款一般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和建設中的固定資產項目投資需要。

中、長期貸款實行項目管理,並採用擔保貸款方式。

中、長期項目貸款分為技術改造貸款和基本建設貸款。技術改造貸款,係指用於企業進行技術改造中固定資產投資的貸款。基本建設貸款,係指用於項目單位進行新建、改擴建項目 中固定資產投資的貸款。

第十三條 貸款按方式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一)信用貸款,係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信用貸款只對經審查確認資信優良,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發放的短期貸款。

(二)擔保貸款,係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

1、保證貸款,係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辦理保證貸款,應當對保證人擔保資格及其償還能力進行審查,並簽訂擔保合同。

2、抵押貸款,係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辦理抵押貸款,應當對抵押物的權屬、有效性和變現能力以及實現抵押權的合法性進行嚴 格審查,簽訂抵押合同並辦理抵押物的有關登記手續。根據抵押物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抵押比例。貸款額不超過抵押物變現值的70%。

3、質押貸款,係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辦理質押貸款,應當對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設定質權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並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貸款額不得超過質物現值的80%。

(三)票據貼現,係指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第四章 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 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週期和還款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技術改造貸款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基本建設貸款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得超過10年,特殊情況需要超過10年的應報總行批准。票據貼現期限自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五條 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在貸款到期日前10天向貸款開户行提出借款展期 申請。由開户行報貸款審批人審批。擔保貸款展期,還應由貸款保證人(抵押人或出質人)出 具同意展期並繼續擔保的書面證明。

所有貸款只能辦理一次展期。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定期限;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定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 ,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帳户。

第十六條 貸款利率的確定和利息計收。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政策和計息方法,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農業銀行應當按貸款條件自主審查發放,嚴格管理,應補貼的利 息由利息補貼者直接補償給借款人。銀行按正常規定向借款人計貸款利息。逾期貸款和擠佔挪用貸款按規定計收加、罰息。

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國務院確定的貸款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要嚴格按規定辦理。

第五章 貸款經營

第十七條 農業銀行依法自主經營貸款,除國務院特定貸款外,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各級行在總行授權或轉授權範圍內依法經營貸款。未經授權和轉授權的不得經營貸款。

第十八條 縣、市、區支行(以下簡稱縣級支行)是農業銀行貸款經營的基本單位。各級行 均應在權限範圍內經營貸款,按上級行授權,負責貸款調查、貸款審查、貸款檢查、貸款發放收回及權限內貸款審批等管理工作,確保貸款效益。

第十九條 總行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及直屬分行(以下簡稱分行)應依據國家區域產 業政策和農業銀行發展規劃,統籌安排轄區內貸款投向和投量,負責權限內貸款的審查、審批。

第二十條 充分發揮農業銀行系統整體功能,逐步加大總、分行調控力度。突出效益原則,努力培育全系統重點信貸區域、高效信貸行業和優良客户羣體,實現集約經營。

第二十一條 實行人民幣、外幣貸款統一經營。

第六章 貸款程序

第二十二條 借款申請。借款人需要向農業銀行借款,應當向開户行直接申請,申明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償還能力及還款來源等基本情況,並提供以下資料 :

(一)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核准的借款人、保證人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佔用貸款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同意擔保的證明文件;

(五)實行貸款證的地區、應提供人民銀行頒發給借款人的貸款證;

申請中、長期項目貸款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項目開工前期準備工作完成情況;

(三)在開户行存入規定比例資本金的證明;

(四)實施項目必需的有權機關的有效批文;

(五)項目投資來源及資本金到位情況;

(六)與貸款相關的其它資料。

第二十三條 貸款受理。開户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請,由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開户行負責人簽署意見,由貸款綜合管理崗登記,移交貸款調查崗進行事實認定。

第二十四條 對貸款企業的信用等級評定。評定內容包括企業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貸款企業信用等級統一劃分為五個等級: AAA級、AA級、A級、B級、C級。評定企業信用等級堅持企業自願,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統 一指標,綜合評價,按程序評定的原則。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由總行制定。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由分行組織,信貸部門具體操作,評定結果內部掌握。也可委託有關資信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經分行信貸部門認可。

第二十五條 貸款調查。開户行信貸部門調查人員應及時組織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及借款人基本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測定貸款風險度,並提出意見,移交審查人員進行審查確認。對中、長期項目貸款,還應及時組織具有相應項目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貸款項目評估。對自然人申請借款,應對其品格及還款能力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 貸款審查。貸款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審查,複測貸款風險度,並提出貸款意見,按規定權限報批。

第二十七條 貸款審批。貸款實行按確定程序分級審批制,上級行接到下級行貸款報告後,先由貸款管理部門負責審查,並提出意見,報同級行貸款審查委員會審查後,屬權限內的 貸款由行長審批,超過審批權限的再報上級行審批。

第二十八條 簽訂借款合同。農業銀行貸款經營的基本單位均有權按授權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使用農業銀行統一印製的《借款合同書》。《借款合同書》應逐項填寫 ,不得遺漏。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如有必要,也可單獨與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簽訂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第二十九條 貸款發放。借款合同簽訂後,開户行要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

第三十條 貸後檢查。貸款檢查人員要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經營情況進行經常性跟蹤調查或定期檢查。檢查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領導報告。應建立貸款風險早期預警制 度。對借款單位管理人員、銀企關係、債權債務關係、產供銷、財務狀況等方面發生變化,可能危及貸款安全時,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在貸款事實風險形成前,採取相應的防範措 施。

第三十一條 貸款收回。要堅持按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收回貸款。在短期貸款到期前7天 ,中、長期貸款到期前30天,開户行要向借款人發出到期貸款催收通知書,按期收回貸款。貸款逾期,開户行要及時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做好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與開户行協商。

第三十二條 貸款總結評價。貸款開户行應對借款人的貸款使用及歸還情況進行總結評價。中、長期項目貸款要在貸款項目達產1年後,寫出貸款項目後評價報告及時報貸款審批行 。

第三十三條 貸款檔案。應建立轄區內貸款檔案,完整記錄每筆貸款活動的全過程及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貸款檔案應由貸款綜合人員負責管理。

第七章 不良貸款監管與考核

第三十四條 不良貸款係指呆帳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呆帳貸款,係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列為呆帳的貸款。呆滯貸款,係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後逾期)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 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的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不含呆帳貸 款)。逾期貸款,係指按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帳貸款和呆滯貸款)。

第三十五條 不良貸款的登記。不良貸款由貸款開户行會計、信貸部門提供數據,經稽核部門審核並按規定權限認定,由信貸部門逐筆登記,建立台帳,定期逐級上報。在報上級行 的同時,抄報同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不良貸款的考核。按月考核不良貸款佔用額和佔用率,以此評價各級行信貸資產質量。按季通報各級行不良貸款增減變化和清收任務完成情況,並與有關獎懲指標掛鈎 。

第三十七條 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帳貸款的核銷。貸款管理人員負責不良貸款的催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帳準備金,並按規定條件和程序核 銷呆帳貸款。

貸款豁免權屬國務院。除國務院批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要求農業銀行豁免貸款。

第八章 貸款管理責任制

第三十八條 貸款管理實行行長(經理、主任,下同)負責制。各級行行長應在授權範圍內 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行長可以授權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貸款,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人對行長負責。

第三十九條 各級行均應建立有行長或副行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貸款審查委員會( 小組),負責貸款的審查。

第四十條 建立貸款分級審批制。總行根據分行所轄貸款質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授予其不同的貸款審批權限。貸款審批權限每年調整一次,分行以下機構貸款審批權限,由分 行轉授

第四十一條 實行審貸分離制,嚴禁個人自批自貸。貸款調查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手續合規合法和貸款風險的審查,承 擔審查失真失誤的責任;貸款審批人員負責貸款審批,承擔決策失誤的責任;貸款檢查人員負責代款的檢查,承擔檢查失誤,管理不嚴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實行貸款管理崗位責任制。把貸款管理的調查(評估)、審查、審批、檢查、 綜合及發放、收回各環節的責任係數量化到崗、到人。發生不良貸款按職責相應承擔清收等有關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實行大額貸款專管制度。對大額貸款和重點企業貸款要派駐廠信貸員或駐廠信貸組進行專門管理。對大型企業集團且貸款達到一定額度的,應相應建立分理處或支行, 全面加強貸款管理和提供信貸服務。

第四十四條 實行貸款管理人員離職稽核制度。貸款管理人員調離工作崗位,要對其在任職期間和權限內所發放的貸款風險情況進行稽核。正確認定其任期內工作業績,嚴格區分工 作責任。

第四十五條 實行貸款管理人員持證上崗、等級管理制度。所有貸款管理人員都應通過考試或考核,取得貸款管理崗位任職資格,持證上崗。在此基礎上實行等級管理。對不同等級 的信貸員授予不同的貸款管理權限。信貸員任職資格及等級的考試(考核)、評定,由總行制 定統一標準和統一印製證書,分行組織評定。信貸員等級每兩年考試(考核)、評定一次。

第九章 貸款保全和清償的管理

第四十六條 謹防借款人借兼併、破產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徑逃避農業銀行債務、侵蝕信貸資金和借承包、租賃等途徑逃避信貸監督以及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 貸款開户行應參與借款人在兼併、被兼併、破產或股份制等形式的改造、改組過程中的債務重組工作,要求借款人落實貸款債務,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上級行報告。

第四十八條 對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借款人,應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明確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貸款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擔,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後的股份公司按佔用借款人的資本 或資產的比例承擔原借款人的貸款債務。

第五十條 對聯營後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借款人,要將原貸款債務落實到新的企業法人,並重新簽訂借款合同。

第五十一條 對被兼併(合併)的借款人,應在被兼併(合併)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 擔保。也可由兼併(合併)企業或合併後新成立的企業承擔原借款人貸款債務,並重新簽訂借 款合同。

第五十二條 對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借款人,應繼續承擔合資(合作)前的貸款歸還責任, 並要求將合資(合作)後收益優先歸還貸款。借款人用已作為貸款抵押、質押的財產與外商合資(合作)時必須取得開户行的同意。

第五十三條 對分立的借款人,應在分立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或由分立後的各企業按照分立時所佔資本或資產比例承擔貸款債務。

第五十四條 對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應在產權轉讓或解散前落實和清償貸款債務。

第五十五條 對破產的借款人,開户行應依法參與借款人破產財產的認定與債權債務的處置。對已設定財產抵押、質押的貸款債權,農業銀行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無財產擔保的貸 款債權應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償。

第十章 貸款管理電子化

第五十六條貸款管理電子化建設方案由總行制定,並組織開發統一的貸款管理信息採集 、傳輸系統。逐步實現總行、分行、支行間的貸款管理電腦網絡化。

第五十七條 各級行信貸部門和電腦信息管理部門應按時將規定的貸款管理有關數據、資料及借款人檔案、信息輸入電腦,及時上網傳輸。第五十八條 各級行信貸部門和電腦信息管理部門應嚴守貸款有關機密,不得將電腦操作 碼告知無關人員或泄漏借款人的商業機密。

第十一章 貸款管理特別規定

第五十九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借款從事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或違法經營活動的;

(二)借款申請者屬於國家機關、團體和不具備法人資格、不按企業經營的事業單位;

(三)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四)借款用作企業註冊資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資本金實收資本不到位的;

(五)借款用於財政性收支的;

(六)在實行租賃、承包、聯營、合併(兼併)、合作、企業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 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及未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第六十條 嚴禁違反貸款管理程序或逆程序發放貸款。

第六十一條 國務院指定由農業銀行承辦的特定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特定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 嚴格遵守人民銀行制定的企業貸款主辦行制度。

第六十三條 同一轄區內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對同一借款人發放貸款。各分支機構不得超越轄區發放異地貸款。

第六十四條 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經人民銀行批准的除外。

第六十五條 發放貸款除按規定計收利息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六條 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行擔保貸款。

第十二章 罰則

第六十七條 借款人未按本制度第九章有關規定履行義務,致使貸款債務懸空,開户行對其停止發放新貸款,並提前收回原發放的貸款。造成貸款損失的,依法起訴,追回貸款。

第六十八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嚴重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三)用貸款從事證券、期貨買賣和房地產交易的;

(四)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

(六)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六十九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向農業銀行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的;

(二)不如實向農業銀行提供所有開户行、帳號及存、貸款餘額等資料的;

(三)拒絕接受農業銀行對其貸款使用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的。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制度由總行制定、解釋和修訂。

第七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貸款合同簽訂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寫。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銀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也就是銀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因此,借款合同應由借款人填寫,可以讓借款人理解合同內容、條款,銀行對條款負有解釋的義務,這樣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發生糾紛。

(二)借款人需要明確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關係到銀行的風險以及審核是否通過,借款人應在合同上註明借款用途並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這樣可以使銀行以及擔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對保護擔保人的權益而言更為公平。

(三)簽訂合同後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實踐中,提前還貸的現象越來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還貸銀行可以根據貸款的具體情況來決定。貸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補償金是一個總體原則,根據單貸款質的不同以及借款人的實際情況可予以適當減免。

事實上,每個銀行或者是民間的借貸機構對於貸款合同簽訂管理制度的規定都是有所不同的,相關制度的制定都是會根據自身機構的基本情況為考慮點來進行制定的,但是對於借貸人本身來説,不管是針對民間機構還是針對銀行,都需要注意相關事項,謹慎貸款。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