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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版)

第一章總則

[制定目的]第一條 為了減少經營失誤,有效防範法律風險,避免因合同簽訂、執行不善造成損失,更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A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下文中的地區公司:指單獨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由目標責任人經營管理的子公司。

[適用範圍]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股份公司所屬各部門、地區公司對外簽訂的工程承攬合同(以下簡稱“工程合同”)、原材料採購合同(以下簡稱“採購合同”)、產品加工合同、勞務安裝合同(以下簡稱“勞務合同”)和各類其他合同的管理。

有相應資質的地區公司,自行對外簽訂工程承攬合同並管理。

[管理原則]第三條 股份公司倡導高效簡化的評審程序,實行“地區公司主審,證券法務部複核”的評審原則。地區子公司自行簽訂的合同實行備案制。

地區公司在對工程合同自審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提交證券法務部審查的或者合同額超過3000萬元以上的,證券法務部應當予以審查並提出意見。

地區公司以股份公司名義投標的工程必須在2日內將中標通知書(原件)及後續的工程合同(至少一份原件正本)報股份公司證券法務部備案,同時應將該工程利潤分析表(簽字版)複印件報證券法務部備案;施工過程中的洽商原件及時報證券法務部備案存檔;待工程完工後應將相關的結算資料交股份公司證券法務部備案。

以股份公司之外的其他子公司(含三級子公司)中標及簽訂的工程合同需在簽訂合同後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掃描件及中標通知書(如有)掃描件、利潤分析表(簽字版)掃描件證券法務部備案;待工程完工後且辦理完成結算後將結算書掃描件報證券法務部備案。

地區公司以本合同管理制度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評審人員。

地區子公司有獨立經營權的,原則上應當使用地區子公司自己的印章(無相應資質證書的除外),用印前參照本合同管理制度進行內部自行評審。

地區子公司使用股份公司印章的,應當説明原因並經地區公司董事長確認後,根據本合同管理制度執行。

對於地區公司提交的合同文件不符合本管理制度規定進入特批程序的,地區公司董事長為直接責任人。

最終決策領導對於合同文件的審批意見,應當明確“同意”或“不同意”,不可模稜兩可,不可附帶條件;凡遇模稜兩可、附帶條件的審批意見均視為“不同意”、“不批准”。

[證券法務部職責與權限]第四條 股份公司證券法務部(即法律事務部、合同管理部、證券部,簡稱“證券法務部”);依據本制度負責合同的事前審查、事後監督及備案等工作;股份公司所屬各部門,配合證券法務部的工作,各部門須按該規定將合同上報股份公司證券法務部審核、複核、備案。

證券法務部有權參與股份公司及各地區公司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約,從法律風險方面審查各區域公司送審的合同,跟蹤合同的履行,參與合同糾紛的解決。

第二章工程合同評審

[招投標審查]第五條 各地區子公司成立投標評審委員會,子公司投標評審委員會由子公司董事長、子公司成本部、工程部、技術部、供應部組成。投標合同的具體評審規定,見《重大合同投標評審管理規定》。

標籤:管理制度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