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無效條款是怎麼認定的?
一、合同中的無效條款是怎麼認定的?
《民法典》五百零八條規定,《合同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總則第六章的規定。
【“合同編”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民法典》合同編涉及合同無效的條款:
其一、【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其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其三、【適用《民法典》總則編的情形】第五百零八條:“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二、合同無效的處理方法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民事行為無效包括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民法通則第六十條規定:“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同樣無效的合同也可分部分無效的合同和全部無效的合同。對部分無效的合同作了規定。部分無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並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的合同。如某一買賣合同標的物超過了國家限制性的規定,則超過的部分無效,但整個合同效力繼續存在。合同的部分無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無效,也可以是質上的部分無效。所謂量上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的,可以將範圍之外的部分確認為無效。
(三)如買賣合同的標的數量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數量,則超過部分無效,在法律範圍內的部分仍然有效。所謂合同質上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的內容是由各種不同的條款組成的,而可以將其中的一個條款或者數個條款確認為無效。如當事人約定的法律適用條款違反了中國法律的規定,那麼該法律適用條款無效,但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合同是指法人或單位之間對於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一旦合同制定不當,很容易導致合同失效。其中合同無效的條款主要包括合同格式出現錯誤、條款中對責任劃分有失公允、同時條款還對當事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的損害,這都屬於合同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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