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必須書面形式嗎?
一、行紀合同必須書面形式嗎?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一般情況下籤訂行紀合同都是需要採用書面的形式
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
類別:不動產合同、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涉外合同。
2、不要式合同,是相對於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方式。
不要式合同採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買賣合同 、贈與合同、承攬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都屬於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時間同諾成合同一樣,在合意達成時合同即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條【行紀人依照委託人指定價格買賣的義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二、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有什麼區別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託的事務,其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別:
其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其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託合同關係,對委託人、受託人沒有什麼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託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隨着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合同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需要注意的是,行紀合同屬於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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