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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合同關係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一、事實合同關係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事實合同關係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事實合同關係的認定標準有民事主體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或準法律行為相互達成締約合意或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而成就的合同。

事實合同的成立不一定通過傳統的確定的締約方式,但仍舊有合意的存在,經得起要約和承諾理論的推敲。即使締結合同的合意不明確也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成立的特殊情況。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以上述事實合同的理論去衡量現代交易,有一大部分是未經過傳統締約方式而通過行為或事實接觸來完成的。如超市購物、搭乘公交車、使用煤氣管道等等,都是在交易習慣的作用下,由誠實信用原則輔佐,以行為構成合意而成立合同。在事實合同中,行為接觸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一方的行為作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根據一定的程序以符合該方的要求的行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合同遂因此告立。就此意義未經事前協商,一方發貨另一方以買受的意思接收即可成立買賣合同。

最典型的事實服務合同為公共服務合同。這類合同包括廣泛存在的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公交服務合同、公共設施使用合同等,強制或非平權因素在這種合同中具有一定的作用。“電氣、煤氣、自來水、電車、供暖等,是現代經濟生活不可欠缺的,通常系由大企業經營,相對人很少有選擇自由,對企業所訂的條款,亦難變更”。公眾接受此等公共服務也就是對其給付意思的事實承諾。在這種事實合同中,社會性、公共利益是衡量公平的標準。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關於事實合同的判例很多,最典型的是事實勞動關係在法律上的承認,還有關於物業服務領域與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領域。

二、如何認定合同關係和違約行為

1、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根據《民法典》“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一方存在違約行為

在《民法典》實施以前,有關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受損害方提起違約之訴的,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頒佈後,法律賦予受損害方在違約之訴的同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無疑有利於保護受損害方的合法權益。

三、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合同編規定了如果有當事人不在規定期限內還請債務或者違反了相應的合同內容,另一方則可以解除合同,索要合同中所規定的違約金來保障自身的權益。一般違約金的賠付需要根據合同當中的約定來進行,沒有明確約定的,則按照實際造成的損失來進行賠付。

標籤:合同 認定 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