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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有何不同

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有何不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託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與委託合同都是為委託人處理事務的合同,但兩者除有共同特徵外,還具有明顯的區別。
首先,適用範圍不同。
行紀合同涉及的事務僅限於購、銷和寄售,而委託合同涉及的事務是民事活動中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
其次,委託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紀合同中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活動,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委託人不享有權利和不履行義務,而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活動,受託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對委託人可直接發生效力。
然後,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不同。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必要時可介入交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委託人必須在委託人指示權限內從事工作,始終受委託人意志的控制。
最後,有償性不同。
行紀合同必然是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一十四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