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代理合同行紀合同有什麼不同?
委託合同和行紀合同的區別為:
1、合同適用的範圍不同。行紀合同僅適用於購、銷和寄售。委託合同可適用於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
2、權利義務承擔主體不同。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從事交易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中由行紀人承擔。
3、合同的有償性不同。行紀合同屬於有償合同,委託合同可以無償,可以有償。
4、處理委託事務產生費用承擔的方式不同。委託合同中處理委託事務費用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中處理委託事務由行紀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5、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不同。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委託合同是以委託人的名義簽訂合同。
二、行紀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1.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行紀人的主要權利:
(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託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仍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
(4)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這個行紀合同也就是這個信託合同,這個合同在我們國家的歷史上也是存在比較的久的一個合同。這個在簽訂這個行紀合同的時候要遵循一些必要的條件,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一定要遵循這個法律的規定,合法的簽訂這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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