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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出口貿易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合同條款要體現我國的對外政策

簽訂出口貿易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成交對象和交貨目的港要貫徹我國的對外政策。政策不允許的不能成交,也不能將貨物發往政策不允許的地區。

2、對香港、澳門出口合同的裝運口岸不能寫中國口岸或中國上海,必須寫具體港口名稱,如上海。不能將港澳與中國並列。有的外貿公司在出口合同格式的裝運口岸欄裏已鉛印了CHINESE PORTS字樣的,在製作合同同時更應引起注意。

3、對那些明確規定需在國內辦理投保的國家,不要強制對方接受CIF條件。

二、合同條款內容要一致

1、成交條件與保險條款要一致。CIF條件成交的應當是我方保險,FOB或C&F條件成交的應當是對方保險。

2、成交條件與交貨港口要一致。CIF或C&F條件要附帶一個目的港即卸貨港,FOB條件要有裝運港。

3、單價和總值要保持一致,在幣別的使用上也要一致。

4、包裝條件與刷嘜標記要一致。散裝貨不能有刷嘜的要求。

5、付款方式與裝運期限要一致。

6、合同總數量與分批裝運的數量要一致。

7、交貨期與信用證開到日期要一致。

8、有的格式合同對某些條款是填寫內容和供選擇的,在製作合同時要正確填寫或刪除。不刪除或刪錯了都會造成條款內容不一致。

三、合同條款的內容要明確

1、對交貨目的港不要只寫國名地區名稱,如美國港口等,因一個國家有很多港口只寫國名不利於船舶的安排。對有重名港口名稱後要寫上國名。如維多利亞,加拿大、幾內亞等國家都有叫維多利亞的港口。如對方派船合同,裝港必須明確,卸港則可按買方要求辦理。

2、對合同的交貨期,信用證開到日期等的書寫上,應寫明年月,不能只寫月,不寫年。

3、對包裝條件的規定要明確,應列明用什麼東西包裝及每件(包)的重量。

4、必須明確保險由誰辦理,並須明確保險險別及適用條款。

5、一般均應訂上溢短裝比例,散裝大宗貨一般為5-10%,一般件雜貨為1-5%。

6、在合同中必須明確支付方式。對信用證必須明確是不可撤銷的。並須明確開到地點和時間,到期地點以及受益人名稱。對開到地點、開支時間和到期地點一般均應在中國境內,對信用證的有效期至少掌握在裝船期後15天。

7、對合同中嘜頭標記,應爭取按國際通常做法制作,即橫式,共為4行,每行不超過17個字母,第一行為收貨人縮寫,第二行為合同號碼,第三行為目的港名稱,第四行為箱號或件數。

8、對整船出運的貨物,往往會涉及到滯期/速遣條款。我方派船合同一般發生在國外目的港,對方派船合同發生在國內裝港。因此,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在合同上附上一份運輸條款。

四、加強審核,儘量避免差錯

1、合同簽訂後,要對合同號、買方地址、電掛、電傳、傳真、成交方式、單價、幣制、包裝重量、溢短比例、裝卸港、保險、信用證開到地點等條款一一進行審核,防止漏打、錯打。

2、要防止英文拼寫錯誤,特別是對品名、價格條款、目的港等更要認真審核,防止打印上的錯誤,儘量減少和避免差錯。

合同是一個法律文件,必須嚴肅認真地對待。合同履行的大量工作都集中反映在運輸部門。合同簽訂得好壞,對順利履行合同關係極大。作為運輸部門,更應做好對合同中有關運輸條款的把關工作,為日後的順利履行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綜上所述,簽訂出口貿易合同的注意事項主要有四大關鍵要點,分別涉及到了政策在合同條款中的體現、合同內容和條款之間的關係以及審核方面的問題。在這裏,本站的小編建議您在從事相關合同的簽訂時,一定要找專業的律師並且慎之又慎,避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