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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訂立合同,合同內容應該有什麼?

在實踐中,訂立合同的方式可以採用口頭、書面等形式,但往往為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以及發生糾紛以後有據可依,訂立合同以書面形式為妥。那麼,在實際生活中,我們究竟該如何訂立合同,訂立的合同應該具備哪些方面的內容?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下相關知識。

如何訂立合同,合同內容應該有什麼?

一、如何訂立合同、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1、合同法第13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2、合同訂立程序是指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內容進行相互磋商,取得一致意見的過程,一般要經歷兩個階段,即要約和承諾。

3、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4、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律關係確立的前提,也是衡量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確定合同責任的前提。

5、合同訂立過程須: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有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的互動,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為締約而為意思表示。

二、訂立合同的方式、訂立合同的步驟

1、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

3、一個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首先,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其次,要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肯定。

最後,要約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4、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在受要約人表示承諾的情況下,要約人就要受該要約的約束。

三、訂立合同應具備的法定內容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法條文義解釋

本條是對合同一般條款和示範文本的規定。本法第一條規定了合同自願的原則,本條所規定的“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是對合同自願原則所包含的合同的內容的進一步闡述。

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所列條款,是一種倡導性的規定,並不是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所列合同內容的條款,才算成立。本條第二款同樣也是一種倡導性的條款。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有的是合同的監督部門提供服務。是合同規範明確,最終還是為了避免和減少合同糾紛。當事人是否參照合同示範文本,對於合同的成立生效沒有關係,當事人可以參照,也可以不參照。

根據本條,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

1、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當事人是權利義務的承受着,是履行義務和受領履行的主體,有時也是訴訟管轄的確定依據。當事人須具體確定,其方式就是寫明姓名或者名稱及其住所

2、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它決定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十分重要。按照進來的有力説,標的是債務人的給付。在這個意義上,標的與標的物便不同。但是為了敍述方便,有時將二者統稱為標的。合同的標的條款必須清楚的寫明標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能夠界定權利義務的量。

3、數量

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具體條件之一。標的的數量應當確切,首先應當選擇雙方共同接收的計量單位,然後要確定雙方認可的計量方法,還應當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

4、質量

質量也是確定合同標的的具體條件,是同類標的中這一標的區別於那一標的的具體標誌。合同沒有標的不行,而有了標的,標的不明確、不具體也不行。因此,當事人應當對質量規定的明確具體。

5、價款或者報酬

價款或者酬金是有償合同的主要條款。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當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因上野山的大宗買賣一般是異地買賣,於是便產生了雲飛、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保管費等一系列額外費用。這些額外非由哪一方支付,需要在價款條款中寫明。

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係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到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 .履行期限可以規定為即時履行,也可以規定未定時履行,還可以規定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還應當寫明每一期的準確時間。

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有時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是否移轉、何時移轉的依據。

合同的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期交付,是交付實物還是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是鐵路運輸還是空運、水運等,同樣有關當事人的物質利益,合同應當寫明。

7、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是非違約方免受或者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關係重大。合同對此應予明確。如明確規定違約致損的計算方法、賠償範圍等,對於將來及時的解決違約問題,很有意義。當然,違約責任是法律責任,即使合同中沒有違約責任條款,只要沒有依法免除,違約方仍應當承擔責任。

8、爭議的解決方法

解決爭議的條款是當事人關於解決爭議的程序、方法、使用等內容的約定,解決爭議的條款並不設定實體權利義務關係。這些條款主要包括:仲裁條款、選擇受訴法院的條款、選擇檢驗鑑定機構的條款、法律適用條款、關於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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