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隨義務條款內容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中對合同附隨義務條款內容的規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2)關於説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説明義務。
(3)關於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債權人要現實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須以自己的行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配合債務人完成履行行為。如果沒有債權人的配合、創造必要的條件,合同將無法得到履行或不能達到履行的效果[6].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債權人負協助義務。
(4)關於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合同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
(5)關於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6)關於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到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相關知識:
合同附隨義務的特徵
1、附隨義務的地位具有“附隨性”。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為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係中的主要義務。
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於判例學説之中,其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於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輕慢。
2、附隨義務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合同的運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
綜上所述,合同當中並不是只有雙方必須交易的事項寫清楚就是完備的,如果合同裏還有一些不是本身的主要內容卻也起到了輔助作用的條款,也必須在雙方的認可下寫在合同裏面,如果主合同沒有寫明白的項目還可以通過附加一份合同作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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