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雙方義務是什麼
(一)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1.交付標的物。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佔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買賣合同以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為目的,因此出賣人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的義務。為保證出賣人能夠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受人,出賣人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2條)。
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3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其轉移。 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具備約定或法定品質所負的擔保義務。因標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時,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反之,從物有瑕疵的,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
(二)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價款。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
2.受領標的物。對於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憑證,買受人有及時受領義務。
3.對標的物檢查通知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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