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完畢能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一、合同變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係,元原合同關係便無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變更以原已存在合同關係為前提。同時,原合同關係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也無合同變更的餘地。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內容的變化包括: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擔保的設定或取消;違約金的變更;利息的變化。
3、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變更通常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此外,合同也可能基於法律規定或法院裁決而變更,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對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予以變更。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遵守其規定。
二、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變更的實質在於使變更後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變更後,當事人應按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履行。
三、合同履行完畢能變更的情形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以上情形的存在,可能導致以下後果:
1、合同不成立;
2、合同無效;
3、合同可撤消或可變更。
上述就是合同履行完畢能變更的情形,合同可以變更,另外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超出了判斷能力範圍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與其簽訂的合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有損害時,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也可以由當事人的監護人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鶴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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