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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如何辦

不服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如何辦
律師解析: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