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最低要求是怎樣的
合同主要條款不全是否會導致合同不成立,這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經常發生的爭議。
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八個方面的條款。在實際生活中,有許多合同並不具備上述全部條款,試問:如果缺少一些條款,會導致合同不成立嗎?回答是否定的。那麼,一個合同最低要求應滿足什麼條件?
一般情況下,一個合同只要具備三個條件,就應認定合同成立。即:一是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二是合同標的,三是數量。
這就是合同成立的最低要求,少一個條件都難以認定合同成立。對合同欠缺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確定方法如下: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若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7、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8、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通過以上內容的分析,我們瞭解到合同成立的最低要求涉及到三方面,即上文中講述的當事人、合同標的以及數量。若無法認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話,肯定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那麼自然也不能對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保障。由此可見,合同的成立是多麼的重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湛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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