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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的程序是什麼

合同訂立的程序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三條規定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程序,即為要約和承諾。同時《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中規定了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當事人為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權利義務關係而進行協商、達成協議的過程。合同的訂立經過雙方當事人合同為一種協議,就須由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才能成立。當事人為達成協議,相互為意思表示進行協商到達成合意的過程也就是合同的訂立過程。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事人為要約和承諾的意思表示均為合同訂立的程序。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經過要約和承諾階段,合同訂立完成。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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