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嗎?
一、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嗎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因為借款人負有給付借款本金的義務,但是因為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因此該義務在交付借款本金已經履行完畢,借款合同是在交付後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後借款人只有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權利而無義務,而借款人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負有返還本金的義務,有償借款合同還需要返還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只有債務人一方負有義務,是單務合同。當然也有人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可以區分為有償借款合同和無償借款合同。有償借款合同:也就是借款人要付利息,是雙務合同。出借人不負擔交付借款的義務,但是要負擔不干涉義務,借款人負擔返還本金利息的義務。無償借款合同:出借人同樣承擔不干涉義務,借款人承擔返還本金的義務。雙方均各自負有義務但不是對待給付關係,因此應當為不完全雙務合同。
如果是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必定為雙務合同,借用人有歸還本金及利息的義務,金融機構有提供借款的義務(因為是諾成合同)。兩者互為對待給付。
二、借款合同的內容都有哪些呢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關係稱同業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但社會經濟生活中實際存在的借款關係比合同法涉及的廣泛,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係、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係。儘管法律和司法實踐不保護這種借款關係,但這種借款關係及其糾紛卻大量存在,故單獨列為一項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一條指出:“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由此並根據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既包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係,也包括非金融企業與自然之間的借款關係,但不包含不屬於法院管轄的非法集資關係。
按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係屬借款合同的一種,“案由規定”只是遵從民間習慣和司法實踐,將自然人之間及其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稱為民間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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