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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居間合同付款時間有問題怎麼辦?

一、簽了居間合同付款時間有問題

簽了居間合同付款時間有問題怎麼辦?

居間合同付款時間有哪些問題:

1、合同中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按《合同法》第161條的規定,合同中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首先適用《合同法》第61條規定的方法確定付款期限,即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如協商不成,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價款的支付時間。

2、交付標的物與付款同時履行

《合同法》第161條“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的規定,實際是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與買受人付款的義務同時履行,此時任何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對待給付之前,都可以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相應的義務。

依抗辯權之屬性應當屬於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的,它的行使也源自當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如買受人沒有支付價款而出賣人自願交付標的物,則應認為出賣人自動放棄了同時履行抗辯權,但並不意味着出賣人放棄了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第161 條的規定,買受人在收到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單證之時,即系買受人應當付款的時間,出賣人既已交付標的物,而買受人如不支付價款,即構成違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價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3、出賣人多交付標的物部分價款的付款時間的確定

合同履行中,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數量多於合同約定的數量,《合同法》第162條做出了規定,“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本條規定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52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從規定的內容可以看出,對出賣人多交付標的物,法律賦予買受人“接收”或“拒絕接收”的選擇權,同時規定了標的物的價格,但並沒有對多交付部分價款之付款時間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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