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生效時間保險公司規定一般是怎樣的?
一、對於保險生效時間,保險公司一般如何規定?
生效時間有兩種:不指定生效時間的,則在簽訂合同次日生效,如果指定生效日的話,就是在指定日期生效。保險生效時間要根據具體險種、保險公司規定等因素決定。一般情況下,所有保險公司的消費型意外險都是自合同簽訂起,次日零時生效。健康險存在30-180天不等的等待期。
各類保險生效時間:
1、人身保險生效時間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旅行保險生效時間
旅行保險可以由被保險人自行選擇保單生效日期。比如王小姐10月1日要出國旅遊,9月20日購買出境旅遊保險,那麼王小姐可以把該保單的生效時間定為10月1日。
3、健康保險生效時間
健康保險一般會有觀察期,生效時間比較久。其中普通住院類醫療保險的觀察期一般為30天至90天,部分長期重大疾病保險的觀察期可能達到90天、180天甚至1年。需要提醒的是,在觀察期中即便發生保險事故,也是無法獲得賠償的,保險公司一般只會退還被保險人保費。
二、保險合同成立是否等於生效?
保險合同成立需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在由代理人展業推銷人壽保險的情況下,通常認為投保人遞交投保單和交納首期保費,表示投保人做出要約。保險人可以根據投保單填寫的內容簽發保單,接受投保人的要約,視為承諾。一般情況下,合同一經成立就生效。保險合同由於其行業特殊性,往往對生效附條件或者期限。其所附的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到達時,保險合同才生效。對於在保險合同成立後但生效條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到達時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國法律對此時保險責任的承擔無明文規定,故對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還須根據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的有關合同或其他書面文件中的約定進行審查確定。本案中投保單保險期間一欄中載明:“自本公司收取保費並加蓋收銀章次日零時起至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該約定可視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對於收取保費並加蓋收銀章的次日零時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針對不同的險種,保險合同生效時間保險公司規定是不一樣的,比如健康險就需要一段時間的等待期,而意外險則是簽訂後第二天生效。所以我們在購買保險的時候,要注意區分不同保險的生效時間,不要誤認為都是合同成立了就生效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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