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不當得利的定義是什麼?
一、民法典對不當得利的定義是什麼?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是不當得利的基本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打個比方,侄子對於叔叔或伯伯的扶養,侄子從法律上對他的叔叔或伯伯,是沒有扶養義務的,但是如果侄子扶養了叔叔或者伯伯,給付了相關的費用,那他是不好依據這個不當得利來要求返還的。二是對於救助自己生命的人表示的感謝費,媒人所支付的報酬,民間正常的禮尚往來,這些實際上都屬於我們傳統道德範圍的一部分,他們都應該視為履行一個道德上的義務,今後均不構成不當得利;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不當得利有哪些特徵
1、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4、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三、明確了利益不存在時返還的規則,即不當得利受益人獲得的這個利消失時,該如何處置?
應當區分這個不當得利人,主觀上是惡意的還是善意的?善意的就是不知情,惡意的就是知情,如果是善意的得利人,那麼返還的義務以現存的利益為限,如果是惡意的得利人,那麼無論利益是否存在,他均要返還。
民法典進一步細化了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也進一步明確因不當得利承擔責任的範疇。通過事實還原得利的主觀善意惡意,增減得利人的責任,促進人遵紀守法,將法律的教育功能和懲戒功能完美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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