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訂立

什麼叫要式合同,種類內容又是什麼

一、要式合同的概念

什麼叫要式合同,種類內容又是什麼

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即為要式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例如法律規定了不動產的交易的合同的具體形式,房屋買賣合同就是標準的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也例如我們瞭解的口頭約定,這種在平時日常買賣合同中很常見,對於當事人合同的訂立無具體格式程序要求,當事人可自己協商約定。

二、要式合同的要件

(一)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一方當事人發出要約,另一方當事人再接受並承諾,雙方在充分了解合同內容並認可合同內容的基礎之上,合同即成立了。

(二)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説明要式合同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説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裏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三、要式合同的種類

(一)不動產合同

第一種是不動產合同。關於不動產的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採用書面形式,並進行登記。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合同未經登記的,一律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

第二種是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特殊動產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特殊管理的動產。如汽車、飛機等,雖然屬於動產的範疇,但是又通常作為不動產來對待,在涉要式合同及上述財產的轉讓、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三)涉外合同

第三種是有關標的額較大,又不能即時清結的涉外合同。依據中國三個涉外企業法的規定,訂立涉外企業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此外,中國法人、公民與國外的法人、公民訂立的各種合同。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相關法律知識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四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四百九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第四百六十九條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條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要式合同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運用非常廣泛,和我們自身也息息相關,因此瞭解什麼叫要式合同對我們的生活和工作都有很大的幫助。小編建議可以仔細瞭解一下要式合同,比如不動產合同的法律要求,這樣對於在現實生活中的房屋買賣會有很大的幫助。主要是要記住法定的要式合同的種類,這樣才能儘量避免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影響效力或成為無效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

標籤: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