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履行的合同是解除還是終止
在審判實務中,合同的解除與終止常被等同且被交替使用,原因在於二者都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效力,並且形成種屬關係,合同解除必然導致合同終止,是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而合同終止原因除合同解除外還有合同的履行、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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