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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到期附着物怎麼解決

土地合同到期附着物怎麼解決
律師解析:土地租賃合同到期後,地上附着物應該物歸原主;
如土地上還有附着物自行解決,達到承包前的狀態;
如有莊稼或建築物可與發包人協議解決。
在未徵得發包人的同意,必須恢復承包時的狀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