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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麼權利?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的權利: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麼權利?

一、保管期屆滿,領取保管物。《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返還寄存人。”

二、無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託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該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