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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人應該怎樣支付保管費

一、寄存人應該怎樣支付保管費

寄存人應該怎樣支付保管費

依《民法典》第九百零二條規定,有償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應按以下辦法支付保管費:

(一)寄存人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費用,這包括保管人的報酬,也包括保管人為保管保管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二)對保管費用的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又依法不能確定的,寄存人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將保管費用支付給保管人。

(三)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用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

二、保管人的義務包括哪些

依《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條規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應盡的義務。為此,保管人應:

(一)保管人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不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將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損,在這種情況下,保管人為了維護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

(二)保管人佔有保管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三)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盡相當的注意,而不致於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毀損滅失。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為無償時,保管人對保管物應當盡與保管自己物品同樣的注意;保管合同為有償時,保管人對保管物應當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四)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保管物的性質、合同的目的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保管場所和方法。

(五)親自保管保管物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條規定,保管人須親自為保管行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不得將保管義務轉託給他人履行。

我國相關法律中沒有做出明確的數額規定,實踐中,當事人在建立寄存關係之初就應當對保管費的數額作出約定,這其中就包括了保管人的報酬,也包括保管人為保管保管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