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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敗訴無力償還如何處理

合同糾紛訴訟敗訴,意味着敗訴方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清償債務,或者賠償損失。

合同糾紛敗訴無力償還如何處理

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