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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未交付風險就由買受人負擔的有什麼情況

標的物尚未交付風險已經轉移給買受人承擔的情況:
一是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
二是在途貨物買賣,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三是買受人延遲提貨,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八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商品未交付風險就由買受人負擔的有什麼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