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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銷售貨物成交價高於約定時收益是屬於誰所有

行紀合同的受託人,也就是行紀人,高於約定價格賣出或低於約定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約定增加報酬;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經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按以上方法還不能確定歸誰所有,那麼該利益就屬於委託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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