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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因疫情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可以嗎

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變更合同的形式對內容進行友好協商處理,保證合同目的實現,是應予支持的。因此,合同雙方並不能因疫情對商鋪的經營有影響,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3條的規定,因為疫情緣故導致經營停業從而訴求解除合同,雙方可通過協商來處理。即便無法協商,在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能夠繼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法院應引導原告和被告進行調解。因原告不願意調解,法院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還租賃和押金的訴求不予支持。

商鋪因疫情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