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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指定管轄的幾種情形

民事訴訟中指定管轄的情形如下:
1、受移送的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民事指定管轄的幾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