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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拒絕的表示和撤回拒絕同時到達是不是新要約

不屬於新要約。受要約人對要約拒絕後,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接受要約,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後才表示承諾的,不為承諾,而為新要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
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作出拒絕的表示和撤回拒絕同時到達是不是新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