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時證據什麼時候交
當事人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的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這個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並經法院認可,這個期限叫做“舉證期限”。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舉證期限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不少於30天。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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