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什麼時候起訴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當事人需要協商損害賠償問題,如果協商不成的,一方當事人(通常是被害人)可以提起訴訟。但是被害人的傷情比較嚴重的,可能還需要進行二次手術,或者影響了勞動能力,需要進行傷殘鑑定。那交通事故什麼時候起訴最好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什麼時候起訴最好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96條: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
至於交通事故何時起訴最好,這要看你們的具體生活水平,如果現在需要錢進一步治療,是可以先訴訟的,對於二次手術的費用,可以另訴,或者醫院出證明,證明二次手術費的具體數額可以一併訴訟。不管採取哪種方式,都要注意不能超過訴訟時效。
二、訴訟中如何利用交通事故認定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是事故認定書直接載明瞭案件發生的事實,在無其他充分相反證據的前提下,法院會認可此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對於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
案件起訴至法院後,法院固然應當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調查範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限制,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時,法院都會採信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並以此為基礎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看清責任認定內容。如果不服,要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訴訟是有很多技巧的,例如起訴前該準備哪些證據,選擇哪個法院管轄,適用何種法律等等。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不同的處理方式會有不同的結果。對於想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交通事故糾紛的,此時最好先搞清楚交通事故什麼時候起訴最好,這樣才能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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