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問題所規定的擔保數額不能超過多少?
一、訴前財產保全擔保問題所規定的擔保數額不能超過多少?
人民法院裁定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可以通過貨幣、實物、擔保人等方式擔保,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係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條申請保全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範圍、擔保財產及其價值、擔保責任承擔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保證人、保證方式、保證範圍、保證責任承擔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對財產保全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違反民法典、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應當責令申請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其他擔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駁回申請。
二、訴前財產保全程序是怎麼樣的?
1、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提供財產線索
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申請人未掌握財產線索或掌握不足夠的,可以嘗試懸賞方式。
3、擔保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6、賠償
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訴前財產保全一般是針對於當事人對自己財產保全的一種方式,可以在起訴之前向法院申請,但在申請時就需要提供相應的擔保,但對於擔保的數額不能超過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所以,在處理時就需要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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