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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能仲裁嗎

當行政機關以行政主體身份簽訂合同時,該行政合同不可以仲裁。
我國仲裁法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行政機關具有雙重身份: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當行政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簽訂的合同,如與傢俱廠簽訂的購買辦公設備合同,該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當行政機關以行政主體身份簽訂合同時,該合同才是行政合同。由此引發的糾紛則不得通過仲裁予以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行政合同能仲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