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保險合同程序
訂立保險合同,一般應遵循下列程序:
1.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
投保申請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書面申請多為填具投保單。通常財產保險合同的訂立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單作為必要申請條件。投保申請為保險合同之要約,投保人為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人。
2.投保人與保險人商定支付保險費辦法
商定保險費的過程實際上是要約合同的詢價過程。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只要確定了險種,也即確定了保險費率;只有一些特殊險種才需要雙方當事人具體協商所適用的保險費率。雙方商定保險費率並不意味着投保人須立即交付保險費,要約之成立以對交付保險費意願和方法達成一致即可。
3.保險人審核並同意承保
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雙方就保險費率及保險費支付辦法達成一致,投保人將填具的投保單交給保險人後,保險人根據告知情況對投保單進行審核,如確認符合條件的,即表示同意承保。同意方式一般是在投保單上簽字蓋章,以此作為承諾行為。承諾生效,保險合同隨即成立。
4.保險人根據已成立的保險合同向投保人出具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通常保險單本身載明瞭保險合同的內容
投保人有權獲得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並以此作為被保險人、受益人享有保險賠償權利和將來進行索賠的依據。以上是保險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也有一些保險活動可採用簡易程序。例如,航空運輸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就採取較靈活的形式,投保人一手支付保險費,一手領取保險單,即所謂“買保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 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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