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合同仲裁的依據是什麼
勞動仲裁機構本意也就是為了能夠節省司法資源才專門設置的,而現在仲裁機構已經成為了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因為隨着勞動關係主體利益的清晰化勞動爭議也非常的多,但實際上有些爭議的標的本身非常的小。所以我們申請仲裁就能夠及時的解決當前的爭議了,那麼,申請勞動合同仲裁的依據是什麼?
一、申請勞動合同仲裁的依據是什麼?
1、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範圍內申請勞動仲裁,如果過了時效申請,就喪失了勝訴權,即證據充分勝訴把握很大的一個案子,因超過仲裁時效,就喪失了勝訴權。
2、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是在用人單位註冊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請,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定等同於實際營業地,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工商信息網查詢用人單位的註冊地。用人單位註冊地在外地的,依照規定,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勞動仲裁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和證據清單。因特殊原因無法提交書面申訴書的,可以口頭申訴,並在書記員記錄的申訴書中籤字確認。申訴書中應當寫明以下事項:爭議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具體可見勞動仲裁委制定的申訴書表格,依項填寫即可);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具體填寫方式同上);仲裁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所附證據名稱、證人姓名和住址及其身份證複印件。
4、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時,還應附交下列材料:勞動合同或其他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申請勞動仲裁要證明存在勞動關係;身份證複印件;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的應當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批准證書副本及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二、勞動糾紛的仲裁期限是多久?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而根據原有規定,仲裁期限一般為74天。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可以延長到104天。
現如今,仲裁期限一般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長,最長可以延長到60天。前後相比,週期幾乎縮短了一半。如此規定,不僅可以極大提高仲裁的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會減少勞動者維權的時間成本。
主要是提醒大家申請勞動仲裁也一定要注意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另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就有權利對此進行管轄,申請勞動仲裁和訴訟雖然法律性質完全不一樣,但不變的都是需要針對當前勞動合同產生的爭議收集足夠的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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