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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轉破產法律規定

“執轉破”制度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符合破產條件,通過一定的程序及時將企業移送破產審判部門審查,以啟動破產程序來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法律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執行轉破產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