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迴轉時間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執行迴轉時間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目前,法律暫無執行迴轉的申請期限。
執行迴轉的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發生執行迴轉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幾種:
第一,人民法院製作的判決、裁定已經執行完畢,但該判決、裁定被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經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依法撤銷;權利人可以以發生法律效力的再審判決、裁定為依據,申請執行迴轉。
第二,人民法院製作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在執行完畢後,被本院的生效判決或者上級法院的終審判決所撤銷,因先予執行而取得財物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將執行所得返還給對方當事人。
第三,其他機關製作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在執行完畢後,又被製作機關或者上級機關依法撤銷的,也應當由人民法院採取執行迴轉措施,責令一方當事人將原執行所得財產返還給對方當事人。
二、執行迴轉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財產,不予以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迴轉須具備下列條件:
1.執行迴轉以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為前提。
2.法院執行迴轉也要有執行根據。
3.原法律文書已經為人民法院執行完畢。
執行迴轉是指已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後,因原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由執行員根據新的法律文書採取措施將被執行的財產返還給被執行人,恢復到未執行前的狀態。
執行迴轉又稱再執行,是指在案件執行完畢後,因據以執行的依據法律文書被依法撤銷,由執行人員採取措施,強制一方當事人將執行所得到的利益退還給原來被執行人,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一種制度。可以看出原執行依據被撤銷,財產已執行完結,是執行迴轉的前提條件。
最後,執行迴轉是因為法院的裁決已經被全部執行或者部分執行,因為法律依據而被撤銷,執行員需要將執行後的財產歸還給被執行人,將所有的條件迴歸到沒有執行的狀態,執行迴轉是法院撤銷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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