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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對債權人有利嗎

破產重整對債權人有利嗎
破產重整對債權人其實是有一定的壞處的。
對於與保證有關的破產債權,大致有以下四種:一是債務人破產,保證人為連帶保證人,此時債權人可申報破產債權,也可不申報破產債權,如債權人不申報破產債權,保證人可申報破產債權。債權人不論是否申報破產債權,其均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未受清償的債權的保證清償責任(破產法第51條?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第92條條3款(破產重整情況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