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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重整銀行債權損失的原因與對策

一、企業破產重整銀行債權損失的原因

企業破產重整銀行債權損失的原因與對策

造成銀行在破產重整中損失大的直接原因有兩個:

(一)企業資產評估價值過低。

實踐中可以看出,企業破產重整受償率一般是企業根據重生成本倒算出的受償比率,並不是完全按照市場確定的企業合理價值。所以,在企業重整的各方利益搏弈中,金融債權往往被放於劣勢地位,充當了挽救企業危機的犧牲者,銀行債權損失無法避免。企業重整價值僅略高於清算價值。

(二)股東權益被過度保護。

破產重整的企業大部分已資不抵債,實際上出資者持有的股權已無任何價值。按照清償原則,股權應較債權先行讓步,對出資者權益的調整應大於債權的調整。但是在政府的保護下,大部股東權益讓渡比例都低於債權人折讓比例,銀行債權受損失更高。這兩個問題出現,其深層的原因是由於法律制度和執行操作使這些不合理的現象總能得以產生。

二、企業破產重整銀行對策建議

(一)法律制度完善方面一是進一步完善管理人制度,建立重整監督人,進一步規範管理人職權。

設立獨立的監督人對重整管理的活動實施監督,應是最佳的選擇。同時,對管理人行使職權進行一定限制,並在權利保護上向債權人適當傾斜,以改變當前破產法對債權人保護不足的問題。

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重整程序中確立信息公開制度,明確公開信息的內容、形式和要求等,以防止重整程序成為侵蝕債權人利益的工具,同時確保債權人能夠得到充分的信息,以便作出科學的決策,也有利於企業重整成功。

(二)適當增強債權人在重整計劃草案制定、批准和執行中的權利,進一步平衡各方利益需求。

賦予債權人一定權力或途徑參與到重整計劃草案制定中。給予債權人一定的發言權,吸收利害關係人參加重整計劃的擬定工作,多聽取他們的意見。可以考慮參考美國和日本的做法,這樣不僅提高了重整計劃的科學性與可行性,也考慮了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平衡。

(三)慎用強制批准規定,強化債權人保護意識

更加嚴格規範強制批准條件,避免司法權力濫用或誤用。

(四)借鑑國外經驗解決重整計劃執行監督制。

美國破產法典規定。重整過程中,由各種債權人和股權持有人組成的委員會有權與託管人和經管債務人蔘與制定重整方案並就方案的接受或否決向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建議,委員會在重整程序中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

(五)銀行內部管理方面一是積極反映金融機構在破產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新《破產法》司法解釋正在制定之中,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應將目前面臨的上述問題反饋給有關部門,力爭使新的司法解釋能夠反映金融機構的利益和呼聲,通過完善立法給金融機構更加堅強的保護。

(六)是建議進一步放寬商業銀行不良債權處置權利。

賦予商業銀行折價處置不良資產的權利;賦予商業銀行市場化轉讓不良資產的權利;賦予商業銀行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的投資權利。目前我國現有規定中,商業銀行一方面不允許折價轉讓,另一方面對受讓主體有嚴格限制,受讓方只能是有貸款資格的金融機構。企業重整過程中,有時新的戰略投資者需要通過收購債權的方式來實現企業的重組,有時需要銀行對企業投資,按照現行規定則難以實現,建議改進。

(七)是積極推薦合適的管理人選,幫助企業引入戰略投資者。

銀行作為債權人特別是最大債權^時,應積極向法院推薦具有成功重整經驗的管理人,督促其制定出合理公正的重整計劃草案,確保計劃草案順利通過。幫助企業積極推薦和引進有意向的戰略投資者,提高銀行在重整要約價格上的談判地位和談判力度。

( 八)高度關注企業重整計劃草案內容,採取積極方式增強維權的力度和效果。

全面充分地考查企業破產重整計劃草案的可行性、合理性。重點觀察和把握企業資產評估方法、價格,股東權益讓渡水平,還款資金來源及期限安排。同時,銀行要充分發揮債委會及債權人會議維護債權人利益方面的作用,在破產重整計劃草案及相關協議制定、審核及表決過程中要加強與其他債權人的溝通和協調,發揮聯合維權的優勢。在執行工作中,如債務人未按協議的規定執行或出現其他可能影響銀行債權安全的重大風險事項的,要及時請求法院裁定終止協議執行,並依法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由此可見,企業破產重整銀行債權損失的問題是破產重整中必須要考慮到的問題,在肯定帶給企業方積極意義的同時,亟須重視帶給銀行方損失的消極方面。這就要求相關法規部門及時對此方面的法律法規做出完善,加強對銀行債權的保護,銀行方面需要足夠重視,加強對破產重整企業的跟蹤,內部及時指定相應對策等,儘量將企業破產重整帶給銀行債權損失降低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