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是否就是清算,有什麼區別
對於公司企業的破產和清算,大家在生活中也是有所耳聞的,但是相信大多數人是沒有認真搞清楚過二者的區別的,不少人對於破產是否就是清算這個問題是充滿疑問的,今天,本站網站的小編整理了有關二者的區別的一些資料,希望大家在看完這些資料後能夠明白些。
破產不是清算。清算,是終結現存的法律關係,處理其剩餘財產,使之歸於消滅的程序。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註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而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
清算本身包涵了兩個分類: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解散清算,是公司因相應原因(公司法181條規定)導致解散,按照公司法的程序進行清算的過程。破產清算,是公司被宣告破產時,依照破產法的相關程序進行清算的過程。它們二者的區別具體如下:
1、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規定程序進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程序進行,具有很強的強制性。
3、清算組成員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強制清算時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成員;破產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從法定人員範圍中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選任。
4、債權人的作用迥異。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的地位被動,清算程序由清算組掌握;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參與破產清算程序,決定公司清算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等。
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雖有這樣那樣的區別,但在一定條件下,二者可以進行轉化,但轉化方向單一:《公司法》18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解散清算過程中,清算組發現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且無法通過協商機制解決的,應將清算程序轉為破產清算。
所以,針對破產是否就是清算這個問題,我們可以總結一下:那就是清算和破產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不可以將二者混淆,破產程序裏有破產清算這個環節,而清算本身有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的分類。如果您還有疑問的話,也可以在本站網站內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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