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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員工調動説明有賠償嗎?

對於一個企業來説,順利的經營下去,才能夠維護員工以及整個企業的有關利益,那麼如果不幸由於企業破產員工並且調動的情況下,作為員工有賠償嗎?根據相關的説法,這種情況員工可以到有關部門進行申請有關的賠償,詳情看下文。

企業破產員工調動説明有賠償嗎?

如果公司倒閉不同意調離其他崗位有賠償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你不能和用人單位就調崗達成一致,估計用人單位可能會引用第四十條第(三)款,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應向你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1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這個時候我們就能夠了解,如果一個企業破產的,那麼對於員工來講,他的利益可能受到一定的威脅,其實更多的小編也是想要提醒讀者,如果涉及到這種情況的話,員工可以到相關的部門進行經濟補償的申請,如果想了解更多,請隨時諮詢。